惜乎因种种关系,墨守旧规未能与时并进,尤其在法律形式与其运用方面如是。
其中保存完好的西夏《天盛改旧新定律令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,总计二十余万言,包括刑法、诉讼法、民法、经济法、军事法,其详细程度为现存中古法律之最。南北朝时期,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的中原汉族地区建立了政权。
[[14]]范忠信则认为,关于中华法系的总体特征,讨论来讨论去,结论基本上不外那么几项,不过说法不同而已。自汉至唐,大体建立健全了三级三审制,从宋到清末,大致健全了四级四审制;③严肃护法,严格执法。民间调解的制度化、法律化成为中华法系特点在清代发展的一种表现。人本主义的政治化-民本,成为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所推崇的政治理念,和所追求的政治目标。这一阶段对于中华法系的特点的研究基本上是集中在礼法合一、皇权至上、法自君出、行政司法合一、民刑不分,诸法合体与诸法并用,民刑有分等几个方面。
[[21]] 张晋藩:《中华法系特点再议),载(江西社会科学)2005年第8期。或者以皇帝诏令的形式,或者以单行条规的形式,对日益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。以故瑞士新民法,遂改为家族制。
印度、回回法系,余未研究,不敢妄言,中国人而不知中国法系,可乎?请言中国法系!法系之盛衰,与国家之强弱或正比例。明律,官吏嘱托公事者笞五十,官吏听从者与同罪。在平购中日关于旧律著述书籍数百种,终日寝馈其中,有所疑则录一小册子,就质于余,闻将翻译一二名著,以饷其国人云。(8)法官断狱错误加刑,中律有失出失人罪名,为西律所无。
豪强富者,罚以百金,未足损其毫毛,笞五十则颜面扫地尽矣。且即此一律,晋律尚有千余条,唐减为五百条,明再减为四百六十条,清又减为四百三十六条。
清律年七十以上,流罪以下收赎。孔子所谓子生三年,然后免于父母之怀,此立法之理由也。口头可以起诉,不必诉状也。选举非金钱不能当选,故马克思以为一切立法,皆阶级立法,诚有昧乎其言是也。
即如印度之佛学,首重戒贪,亦非资本国家也。世界有五大法系,今盛行者,惟英美法系与罗马法系,其印度、回回、中国三系,则渐趋衰歇。且农业之国,以不扰民为第一政策。如采《异闻录》云:宋淳熙二月登极赦,凡民间所欠债负,不以久近多寡,一切除放,遂有方出钱旬日,未得一息,而并本失之者。
此例至元代犹然,与西律可谓极端背驰。(注二)[[3]] [[1]] 该文原载于《法律评论》1934 年第 11 卷第 19 期。
(3)保护疾病唐律,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,亦杖一百。近德希特勒内阁,已有采此主义之趋势矣。
自马克思资本输出,谓国家为富者压迫贫民之工具。(2)保护女子唐律,妇人怀孕未产,而拷决者,杖一百。司法上之资本主义,即罚金拘役也,富者不关痛痒,贫者则大感困难。(三)罗马法重形式,故手续法多如牛毛,我国不重视手续,虽万金贷借,一言有效,不必立据也。我国汉魏有罚金刑名,隋唐则以笞刑代之,何者?贫者无钱以充罚金,势不得不以拘役代之。立法上之资本主义,则选举制度及议会制度是也。
我国则否,前清凡地方官对于债务案件,例不代索利息,如债务者果属穷困,即本钱亦可折扣偿还。九十以上,虽死罪不加刑,与幼年受同一之保护。
(注一)[[2]]深惜其弃琬琰而宝碔砆,是可慨也!中国法系,有左列特殊之点:(一)泰西立法,根据权利,以平衡权利,为无上之至治。中国有妾者,百人中不及一二,乃真正之一夫一妻制度,即少数之妾所生之子,法律上亦与以相当地位,故离婚争产之事极稀。
(乙)扶弱之例(1)保护囚人唐律,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者而不请给,应听家人人视而不听,应脱出枷窠杻而不脱者,杖八十。泰西之立法、司法、行政,无一非资本主义之表征。
尧舜无为而天下治,遵斯道也。我国自昔即不闻有投票选举之制,国会三代有之,秦以后久已废止。个人主义之弊,其一在人口减退,其二在人生观痛苦。八十以上,犯杀人者议定奏闻,取自上裁,盗及伤人亦收赎,余皆勿论。
以中国之大而适用法律只有此数,诚以得以简驭繁之道也。欧人用汉字为名,非译音也)充属荷兰属印度汉务司顾问官,喜研究中国旧律,携胡适之介绍函来谒,持中语甚流利,不仅能读汉文也。
进入专题: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中华法系 。以上述其大略,要之,我国人口之众,版图之广几甲全球,而四千年以来,上下相安,从未闻有贫富之争,阶级之争,则其立法之善,终有不可磨灭者,余故表而出之,以告国人,扶掖之,光大之,亦我国全体国民之责任也。
监临势要,为人嘱托者杖一百,官吏不避监临势要,将嘱托实迹,赴上司首告者,升一等。名为一夫一妻,而结果适得其反。
余信中国法系,必有复兴之一日,何也?欧洲法系,无论其为英美罗马,要之皆属于资本主义之国家。以经济罪恶归罪国家,欲取社会主义以代之。中律真诚,西律虚伪,其言亦不为无见也。以一教育言之,学校制度,亦资本主义之教育也,自小学逮至大学,历十余年,非资本家子弟,能卒业乎!我国三代贵族时代,本以学校为出身途径,隋唐以后,考试制度成立,虽有学校,止为研究学问之所,人仕不必以学校为唯一途径。
而我国向为家族主义,一人拘役,未一星期,而妻子已为饿殍。(5)禁止借用钱粮唐律,监临主守,借私人钱粮者以监守自盗论。
其最奇者,则历代凡大赦之年,将民间债务一律免除。如唐律脱漏户口,家长徒三年,清律欺隐田粮条注云:一户以内所有田粮,家长主之,即其例也。
是书尚未着手起草,上课忙碌,益以多病,迄不知何日能成书也。我国立法,根据道德礼义,以父慈、子孝、兄爱、弟敬、夫唱、妇随为太平之极轨。